胶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胶州养犬管理条例

胶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畜牧兽医局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开展“建成区内规范养犬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养犬人需持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携带犬只到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地点办理信息登记。犬只死亡、失踪或转让他人,养犬人需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

二、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养犬人需携带犬只到市畜牧兽医局确定的定点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对疑似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需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

四、不得户外散养犬只。养犬行为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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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牵领,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对于建成区内的流浪犬只由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收容。

七、违规遛犬、违规携犬进入规定场所或者占用公共区域私自养犬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扣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遵守本通告规定,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执法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综合执法局87223333、公安局110、畜牧兽医局82206217。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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