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揭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比较系统的关于城市养犬方面的法律,需要市人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城市实际,制订完善适合城市养犬的条例或规定,规范居民养犬的行为。一是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非限养区,限养区养犬要缴纳一定管理费,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市区内的住宅小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二是要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和检疫制度,每年进行两次狂犬病强制免疫注射;三是要对犬只实行定时定点牵养,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经过市区只能在每天的清晨或者傍晚;四是犬只在户外排便,应由牵领人立即予以清除,发现患病或疑似患病犬只应及时隔离或就诊。五是要提高对犬只噪音扰民和伤人事件的处罚标准。六是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交易市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交易的犬只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检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入场交易。

揭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二、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建立由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城市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养犬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发放登记证,严格贯彻执行养犬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宠物犬身份证佩戴制度,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免疫注射、发放免疫证明、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强对犬只饲养人员的教育宣传。一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犬类管理规定,对市民进行法制教育,使市民对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及对准养犬种类、准养条件、养犬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增强依法养犬的自觉性,防止小区出现无证犬、超标犬、一户养多犬等违法行为。二是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黑板报、发放宣传告示等形式,广泛宣传狂犬病与其它人畜共患病的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市民对狂犬病等人畜共生疾病危害性的认识,使自觉遵章养犬的家庭不断增多。三是要宣传及时处置犬只伤人事件的措施,防止各类犬只伤人事件严重后果的发生。四是对犬只扰民等问题,要充分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进行教育,对不听劝阻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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